沐鸣平台實驗室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製度(試行)
校實〔2017〕1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校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運行水平,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確保師生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2009〕第 549 號)等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學校壓力容器管理實行校、院、實驗室分級管理體製👨🏼🚀。沐鸣負責全校壓力容器管理的監督、檢查及指導工作🕐;各學院行政院長負責本院壓力容器管理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室由實驗室主任或指派專人負責本實驗室壓力容器管理工作🤷🏻♀️。
第三條壓力容器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充分發揮其作用,保證教學、科研等項工作的需要。要對壓力容器的購置👨🏿🦳、驗收👒、使用、維護直到報廢的全過程實行綜合管理🩲,使壓力容器在整個壽命周期中充分發揮效益。
第四條本製度所指的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範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 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 2.5MPa•L 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 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 1.0MPa•L 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於或者低於 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第五條壓力容器的管理除完全履行學校儀器設備管理的條款外,還必須執行本辦法所列各項條款🕞。
第二章 壓力容器的購置與驗收
第六條凡計劃購買壓力容器的單位🍙,需先填寫“壓力容器購置審批表”,到實裝處備案,確保所購產品是合法資質單位生產👨👧,並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合格產品。
第七條壓力容器使用單位要確定所購壓力容器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及其職責,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培訓,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沐鸣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八條壓力容器到貨驗收應由設備管理人員和專業操作人員共同完成,其主要工作如下:
1.檢查到貨壓力容器是否與壓力容器購置審批表的要求一致👨👩👧,是否附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2.清點到貨物品及所有單據🛺🪜、說明書等資料並登記在冊👨🦼。
3.建立本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內容包括:
(1)壓力容器的設計文件❌、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2)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3)壓力容器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4)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5)壓力容器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6)高耗能壓力容器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第九條壓力容器到貨後 20 日之內,使用單位的設備管理人員到實裝處填報“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並到所轄區域內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沐鸣辦理登記手續,且將登記配發的登記標誌置於或者附著於該壓力容器的顯著位置上🧝♂️。
第十條壓力容器的安裝必須由生產廠家或由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國家許可的單位進行,並在廠家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進行調試🤦🏽,直至壓力容器各參數都符合技術說明的各種標準方能投入正常使用。
第三章 壓力容器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一條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製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製度。
第十二條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在使用壓力容器之前應根據生產實驗工藝要求和容器的技術性能製定容器安全操作規程,並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或工藝操作規程應包括:
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及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
2.壓力容器的操作方法🧑🏻🫲🏼,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註意事項;
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以及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防止措施;
4.壓力容器停用時的封存和保養辦法。
第十三條壓力容器的使用操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沐鸣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對壓力容器作業人員進行壓力容器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壓力容器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壓力容器安全、節能知識。
壓力容器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壓力容器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製度。
第十五條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對於各壓力容器及相關的部件可能出現的各種事故,製定切實可行的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落實各種措施的準備情況,並報實裝處備案。
第十六條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定時🧑🏻🚀、定點🧚🏿、定線進行巡回檢查,並經常保持安全附件齊全、靈敏、可靠,發現有不正常現象💲👨🏽🎤,應及時處理🦻🏽,並認真做記錄👩🏿🦰。
第十七條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不得任意修改原設計容器的工藝條件,嚴禁超溫🤹、超壓運行🕦。
第四章壓力容器的檢查與檢驗
第十八條壓力容器使用單位隨時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沐鸣和學校管理沐鸣實施的安全監察🧑💻、檢查,並對監察、檢查所提出的意見予以記錄並及時處理。
第十九條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壓力容器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定期自行檢查。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對在用壓力容器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檢,並做詳細記錄。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在對在用壓力容器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做詳細記錄。
第二十條壓力容器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第二十一條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對所屬壓力容器的技術安全要給予足夠的重視,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投入使用後首次內外部檢驗周期為 3 年),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兩個月向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並將檢測結果存入該壓力容器的檔案中。
第二十二條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壓力容器,不得繼續使用。
第五章 壓力容器的維修、變更與報廢
第二十三條壓力容器的維修(特別是重大維修)、變更(含使用變更👂、安全狀況變更和過戶變更)與報廢(壓力容器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均可予以報廢),需由壓力容器所屬單位向實裝處提出相關申請,並積極配合實裝處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要求,辦理各種相關手續。
第六章事故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凡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和所造成的後果,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和罰款🧏🏻♀️,情節和後果特別嚴重者須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壓力容器發生事故時🫷🏿,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549 號)報告和處理。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本辦法條款如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製度由沐鸣(安全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