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實〔2022〕2號
為落實《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加強高校實驗室安全專項行動的通知》和《教育系統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中關於建立實驗室人員安全準入和實驗過程管理機製、安全風險評估🎈、管控的要求,製定此暫行規定,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實驗室教學科研活動的安全管理➿,提升學校實驗室教學科研活動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據《教育部關於加強高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意見》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應急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各級各類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結合我校工作實際,製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校內實驗室開展的各類教學科研活動,均應當進行安全風險評估(以下簡稱“風險評估”)🧰🙀。實驗室各類教學科研活動包括自然科學類科研項目(包括自選課題)、教學實驗項目、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人才計劃項目,本科生及研究生畢業論文(自然科學類)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評估”是指對實驗室各類教學科研活動的安全隱患💁🏼♀️💑、安全管理、安全環境🥙、預防措施、應急預案等進行評價與論證的過程。
第四條 從事與生命科學相關、在實驗過程中需要使用微生物、動物的實驗室👈🏻,按照《沐鸣平台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章 管理責任
第五條 項目負責人作為風險評估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在項目立項時應主動進行風險評估和申報工作🤸🏻,對項目可能涉及的實驗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等相關問題🧑🦲,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相關製度進行評估,分為低、中、高三個風險等級,並對其真實性、有效性承擔安全🦸♂️、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六條 學院實驗室安全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學院工作小組”)對本單位風險評估管理承擔主體責任,負責本單位各類教學科研活動的風險評估評審工作,並定期對教學科研活動開展檢查。
第七條 學院工作小組可根據項目負責人需求,聘請相關專家對中、高風險等級的項目或不能確定的安全風險因素進行論證⛷,高風險等級項目的論證須由學校安全環保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全辦”)參加🤷🏿♂️。
第八條 安全辦建設學校教學科研活動項目風險評估系統🛺,所有項目風險評估的申報、評審、論證等均在該系統開展,評估通過後安全辦開具風險評估證明☝🏻。
第九條 安全辦負責對風險評估工作進行監督抽查和協調工作,項目負責人應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整改不符合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規定等文件要求的,安全辦有權中止項目的開展🧑🏻🦼➡️,不予開具風險評估證明👩🏽💻。
第十條 各類教學科研活動項目未經過風險評估或未取得風險評估證明的各有關職能沐鸣不予立項🎻。
第十一條 在風險評估或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內容發生變化時🤱🏼,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進行風險評估變更,並由學院工作小組審查,相應職能沐鸣更新備案👩🏻🦼,及時做好變更管理。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規定如與上級的文件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的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學校實驗室安全環保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風險評估工作流程示意圖
